山东师范大学关于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的实施办法 山东师大研字[2017]17号-j9九游

 山东师范大学关于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的实施办法 山东师大研字[2017]17号-j9九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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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范大学关于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的实施办法 山东师大研字[2017]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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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17年09月13日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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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大研字〔201717

 

山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术活动的实施办法

 

根据山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为必修环节。为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拓宽研究生的学术视野,调动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的积极性,促进研究生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的培养,特制定本办法。

1.研究生学术活动包括:做学术报告,参加研究生论坛、学术会议、学术讲座、以及各种专题讨论会等。研究生学术活动是我校研究生培养的必需环节,要求在学期间研究生至少参加10次学术活动;硕士生至少做1次学术报告,博士生至少公开做2次学术报告。

2.研究生学术报告的内容应反映自己的研究特色和研究成果,力求体现前沿性、新颖性和创新性。指导教师应对研究生的学术报告进行把关。

3.硕士研究生学术报告可以在本专业研究生或研究小组范围内进行。博士研究生学术报告要求至少在本学科教师和研究生范围内进行,报告者应提前一周由所在单位将报告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及内容报研究生院备案并进行公告。

4.各培养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各种研究生主题论坛、沙龙、讲座等活动,支持研究生参加高水平的学术会议和研究生学术论坛。

5.每次参加学术活动,研究生必须在研究生管理系统中作好记录。各培养单位须对研究生所参加的学术活动进行审核。凡参加学术活动未达到要求的研究生,学校将不受理其毕业论文答辩申请。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研究生院

201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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