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师大学位字[2020]16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和评阅工作,强化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提高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的通知》(学位〔2014〕5号)、《山东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鲁学位〔2014〕1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分答辩前抽检和学位授予后抽检两种形式。答辩前抽检由研究生院组织,答辩后抽检一般由国家、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织。
第三条答辩前抽检范围
(一)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研究生学位论文;
(二)新增学位点(领域)首届毕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新任指导教师首届毕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
(三)指导学生较多的指导教师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
(四)非全日制研究生学位论文;
(五)申请提前毕业或者延期毕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
(六)上一年度学位论文抽检评阅中,评阅结果较差的研究生培养单位及研究生导师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
(七)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重复率较高或者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之嫌的研究生学位论文;
(八)其他需进行质量跟踪和干预的研究生学位论文。
第四条 答辩前抽检及其评阅结果处理
(一)在学位论文答辩前,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抽检一定数量的研究生学位论文,送校外同行专家进行双盲匿名评阅。
(二)专家评阅意见分a、b、c、d四档。a为优秀(90-100分),同意答辩;b为良好(70-89分),同意答辩或稍作修改后答辩;c为合格(60-69分),较大修改后方可参加答辩;d为不合格(60分以下),不同意参加本次答辩。
(三)评阅结果的相应处理
1.评阅意见全部为“b”及以上的,若评阅专家未提出明确修改意见,研究生可直接参加答辩;若评阅专家提出明确修改意见,研究生需在导师指导下,参照专家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后方可参加答辩;
2.评阅意见中有“c”的,按学生类别分别处理。
博士研究生:评阅意见中有1个“c”,但其余意见均为“b”及以上的,时间允许的前提下,可重新送审1篇,送审成绩达到“b”及以上方可参加答辩,否则本次申请无效;评阅意见中有2个及以上“c”的,本次申请无效,需对学位论文进行至少半年时间的重大修改后再次申请答辩。
硕士研究生:评阅意见中有1个“c”,但其余意见为“b”及以上的,研究生需在导师指导下,参照专家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认真修改并需填写《学位论文修改情况登记表》,同时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还应组织两名同行专家对其修改情况进行审阅评定,评定通过后方可答辩。评阅意见2个及以上为“c”的,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本次申请无效,研究生需结合专家提出的意见,在导师指导下对学位论文进行认真修改,推迟半年或者一年重新申请答辩。明显因评阅专家的不认真负责或者学术争议导致的评阅意见2个及以上为“c”的,或者一个意见为“c”其余意见均为“a”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提出复审申请。
3.评阅意见中有“d”的,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本次申请无效。研究生需结合专家提出的意见,在导师指导下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推迟半年或者一年重新申请答辩。明显因为评阅专家的不认真负责或者学术争议导致的评阅意见有1个“d”,但其余评阅成绩均为“b”及以上的研究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提出复审申请。
4.复审程序及结果处理。经导师同意,申请人可在接到评阅结果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同意后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审核通过且时间允许的前提下,由学校对其学位论文组织复审,另送一位或两位校外同行专家进行双盲评阅。不论以何种情况提出的复审,复审评阅意见均为“b”及以上的方可参加答辩,否则本次申请无效。参加答辩前还需要在导师指导下,参照专家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认真修改并填写《学位论文修改情况登记表》,所在学位评定分分员会组织两名同行专家对其修改情况进行审阅评定,评定通过方可答辩。本次申请无效的研究生需结合专家提出的意见,在导师指导下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推迟半年或者一年重新申请答辩。
第五条 学位授予后抽检及其评阅结果处理
(一)所有研究生在通过论文答辩后,均应根据答辩委员会给出的修改意见在导师指导下对学位论文进行相应修改,认真完成“答辩后修改”这一必需环节,方可将学位论文提交至学校。
(二)学位授予后抽检以国家、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抽检为主。此类抽检结果一般认定为是否“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三)学位授予后抽检结果及专家评阅意见以适当方式公开。对在抽检评价中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视情节轻重,对指导教师采取通报、停招或者取消导师资格等方式进行处理,对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点采取质量约谈、减少招生计划直至取消学位授权点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全校通报。
第六条 抽检论文被认定为论文作假的按照《山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山东师大校字〔2013〕117号)执行。
第七条 学位论文抽检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抽检工作,参与评阅工作的专家要公平公正,独立客观地完成评阅工作。
第八条 学位论文抽检评阅结果将与学位授权点评估、绩效考核、资源配置等工作直接挂钩,并将作为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确定和考核工作重要依据。
第九条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不断完善本单位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加强过程监控,加大抽检评审力度。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的抽检评阅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制定不低于本办法的标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山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及评阅管理办法》(山东师大学位字〔2017〕13号)同时废止。
山东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