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保密管理办法-j9九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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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保密管理办法
作者:xwb
上传时间:2023年05月19日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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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大研字〔2023〕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学位论文保密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印发的《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办法》(学位〔2016〕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以及学校相关保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保密管理的学位论文(以下简称“学位论文”)指涉密研究生学位论文和暂不宜公开研究生学位论文。涉密研究生学位论文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学位论文。暂不宜公开研究生学位论文是指研究成果不属于国家保密范围,但涉及专利申请、成果推广、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等,在一段时间内不宜公开的学位论文。

第三条 学位论文的开题、撰写、评阅、答辩等全过程实行导师负责制。

第二章 学位论文定密

第四条 学位论文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内部四个等级。其中密级为绝密、机密、秘密的,其保密期限根据国家规定和课题需要决定。密级为内部的,保密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五条 学位论文定密审批一般应在学位论文开题前1个月完成。

第六条 学位论文主题、研究方向、主要内容或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开题前导师和研究生必须根据所执行科研项目的密级进行定密,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研究生院负责审批备案。

第七条 学位论文主题、研究方向和内容等属于自发研究,没有涉密科研、生产项目或任务支撑,相关内容泄露后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确需定密的,开题前导师和研究生须向学院(部)提出定密申请,经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八条 暂不宜公开学位论文一般定密为内部,开题前导师和研究生须向学院(部)提出定密申请,经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三章 学位论文管理

第九条 涉密学位论文

(一)学位论文须按照审定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在论文封面左上角使用黑色三号字体做出明确标志,相关电子文档中含有国家秘密内容的也应做出国家秘密标志,且标志与文档正文不可分离。

标注方法如下:密级★ 年(空白处填写保密期限)

(二)学位论文作为国家秘密载体进行严格管理。对主要场所、过程和环节按照下列要求加强管理:

1.学位论文的起草、研究、实验、存储等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防护设施设备,确需在办公场所外使用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2.学位论文的研究过程以及开题、中期检查、学术不端检测、论文评阅、答辩和学位审核等环节的有关工作,需按照国家对涉密活动的有关要求进行。

3.学位论文涉密内容的撰写及修改必须在涉密计算机上进行,使用的存储介质(光盘、优盘、移动硬盘等),必须是由学校统一购置、分类、编号、登记的涉密存储介质,按相关涉密设备、涉密存储介质的保密规定要求,按同密级文件进行管理。严禁使用非涉密存储介质及私人所有的存储介质处理涉密内容。

4.学位论文的打印、复印和装订等制作过程符合保密要求。涉密学位论文的送审应当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等手续,必须采用密封包装,在信封上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并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派专人递送的方式递送。评审后要及时按上述方式收回。

5.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讨论学位论文是否达到授予学位标准时,不得涉及保密内容。做出授予学位决定后,学位论文应按照保密管理要求和流程及时完成归档工作,研究生本人不得私自留存。

6.保密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管理要求。

(三)学位论文在开题、撰写、评审、答辩等过程中,相关环节聘请的专家为涉密人员,需由其所在单位保密部门出具涉密人员资格证明。

(四)学位论文未解密公开前,不得对外公开。保密期满后,如需对外公开,应对该涉密学位论文重新进行保密审查,满足解密条件并履行解密手续后,方可对外公开。在保密期限内,有关人员经审批后按规定程序查阅学位论文。

第十条 暂不宜公开学位论文

(一)学位论文须在论文封面左上角使用黑色三号字体标注“ 年 月前不宜公开”(空白处填写时间)。

(二)学位论文需进行学术不端检测及学位论文评审,评审时导师及研究生可提供规避专家名单。

(三)学位论文在保密期结束后,如未申请公开延期,将自动对校内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在保密期内不得参与各级各类优秀论文评选,其任何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任何媒体、刊物发表或者登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根据情况变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变更。

第十三条 未能严格遵守保密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违反保密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研究生院

202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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