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师大学位字〔2022〕8号
为培养研究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进一步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鼓励广大研究生在读期间取得高水平科研成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科研成果数量和层次要求
(一)博士研究生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2项以下成果(成果类型可重复):
(1)独立或者第一作者在学校规定的e级及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不包括研究摘要、会议综述、会议通讯、书评等,下同);
(2)署名第一出版学校规定的c级及以上专著;
(3)署名第一获得学校规定的a级学生竞赛二等奖及以上;
(4)署名第一获得学校规定的d级及以上应用类成果。
2.独立或者第一作者在学校规定的c级及以上刊物正式发表1篇学术论文。
3.获得1项本条第一款所列成果,同时在学校规定的e级及以上刊物以第二作者(第一作者须为本人博士生导师)发表1篇学术论文(本条仅适用于人文社科类、艺术类以及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
4.获得1项本条第一款所列成果,同时在学校规定的f级及以上刊物独立或者第一作者正式发表1篇学术论文(本条仅适用于艺术类以及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
(二)硕士研究生(含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在读期间科研成果具体要求,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二、科研成果界定、时效、署名和分级要求
(一)科研成果必须与所学学科专业以及学位论文内容相关。
(二)科研成果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山东师范大学”,且为在读期间(指正式入学之日后)获得。
(三)博士生若以并列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只认可并列一作的第一位作者。
(四)科研成果分级按公开发表时的学校相关规定。
三、其他
(一)本办法规定的科研成果要求为学校规定的最低要求,各培养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不低于本规定要求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经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二)科研成果若存在造假、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对已授学位的,撤销其授予的学位。
(三)研究生须在申请学位前取得符合规定的科研成果,并在提出学位申请时提交科研成果证明材料。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规定同时废止。
山东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2022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