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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1 |
山东师大研字〔2019〕3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工作的意见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山东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相关规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学科门类或学位类型在学院一级单位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分委员会是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行使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工作的机构。《章程》明确规定了分委员会的组成、职责、议事程序等,各分委员会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为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规范议事程序,强化责任落实,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十届七次会议有关精神,特制订本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建立完善的会议档案管理制度
各分委员会要建立完备的档案管理制度。分委员会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内容主要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记录人员、形成的决议等;连同会议表决使用的表决票、分委会主席签字的表决结果等档案材料一起长期保存、备查。
二、严格执行分委员会的议事程序
《章程》明确规定了分委员会的议事程序:到会人数必须不少于分委员会全体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分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时,应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须有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表决结果由主席签字后才能生效。
三、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四、严肃行使法定职责
分委员会是各学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正常运转的重要保证,也是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重要保障。《章程》规定分委员会承担着学位点建设、学位授予(撤销)、导师遴选(撤销)、质量监控、研究生教育先优评选以及其它与本单位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相关的工作。这些工作涉及到研究生指导教师和广大研究生的切身利益。分委员会要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遵守议事规则,勇于担当,严肃行使法定职责,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切实保障并提升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
研究生院
2019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