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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大研字〔2021〕7号 |
山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术活动实施办法
根据山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学术学位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为必修环节。为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拓宽研究生的学术视野,调动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的积极性,促进研究生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的培养,特制定本办法。
一、研究生学术活动包括:做学术报告,参加研究生论坛、学术会议、学术讲座、以及各种专题讨论会等。在学期间博士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不少于15次,其中做学术报告不少于5次;硕士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不少于10次,其中做学术报告不少于2次。
二、研究生学术报告的内容应反映自己的研究特色和研究成果,力求体现前沿性、新颖性和创新性。指导教师应对研究生的学术报告进行把关。
三、硕士研究生学术报告可以在本专业研究生或研究小组范围内进行。博士研究生学术报告要求至少在本学科教师和研究生范围内进行,报告者应提前一周由所在单位将报告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及内容报研究生院备案并进行公告。
四、各培养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各种研究生主题论坛、沙龙、讲座等活动,支持研究生参加高水平的学术会议和研究生学术论坛。
五、每次参加学术活动,研究生必须在研究生管理系统中作好记录。各培养单位须对研究生所参加的学术活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培养方案中《学术研讨》课程2学分,缺少此学分不允许提交答辩申请。
本办法自2019级学术学位研究生起实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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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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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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