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是我国学位授权审核制度和研究生培养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推动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举措。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修订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通知》(学位〔2020〕25号)和《关于开展2020—2025年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20]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研究生教育的重要指示和李克强总理重要批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要求,聚焦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合格评估为契机,重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逐步完善学校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进一步加强学位授权点内涵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动学校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统一领导,确保合格评估工作有序顺利开展,学校成立以下工作机构。
(一)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人力资源处、人才工作办公室、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教务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财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职能部门的负责同志。领导小组下设评估工作办公室,挂靠研究生院。
主要职责:全面领导学校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负责评估工作的部署、协调、督促和检查,审定评估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由各学位授权点所在学院(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学位点带头人、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负责同志,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研究生秘书等。
主要职责:负责本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合格评估材料的撰写、整理、建档等工作;聘请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专家;制定改进提升方案,组织整改等工作。
三、评估范围
此次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范围包括:一是2013年以前(含2013年)获得授权的学位授权点,二是2013-2015年获得授权且专项合格评估结果达到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学校共有10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15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1个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和14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参加此次合格评估(具体名单见附件1)。
四、评估内容和标准
评估内容包括师资队伍、学科方向、人才培养数量质量和特色、课程教材质量、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术交流、条件建设和制度保障等,重点突出人才培养。本次周期性合格评估的基本条件为《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2020),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不低于国家制定的《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
五、评估方式
学校采取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与同行专家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同行专家评估原则上以现场评议为主。鼓励有条件的学位授权点将自我评估与自主开展或参加的相关学科领域具有公信力的国际评估、教育质量认证等相结合。各学位授权点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评估方式,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一)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
各参评学位授权点依据本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指标体系,汇总、分析相应的合格评估数据,收集、整理对应的基础支撑材料,对照周期性合格评估基本条件和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开展自评工作,找出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进行相应改进和建设工作。
(二)同行专家评估
1.专家聘请。各学位授权点聘请同行专家,每个专家组人数应为奇数;评估专家一般应是本学科领域学术水平较高的研究生导师,专业学位授权点评估专家应包括行业专家,行业专家一般不少于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一。开展国际评估,选聘专家应是本学科领域国际上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影响力的境外专家。
2.专家沟通。学位授权点要事先与评估专家进行充分沟通,向专家说明本学位授权点的办学目标,人才培养质量标准,评估目的、评估方式、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等,征求专家对评估指标体系、评估工作安排的意见。
3.材料组织。学位授权点根据最终确定的评估安排和要求,组织自我评估材料。评估材料要提前送至专家,并根据专家意见,补充完善自评材料。
4.专家评估。评估专家通过听取总体汇报、与师生和管理人员座谈、查阅有关资料、实地考察等方式,了解学位授权点基本情况。专家组经过充分讨论,提出诊断式评议意见。专家评议意见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从学位授权点建设的各个方面,指出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提出改进建议。
六、工作流程及时间安排
(一)自建自评(2020年1月—2024年12月)
围绕学校及学院“十四五”规划发展目标,结合学校实际,学位授权点进一步凝练特色,加强内涵建设,持续做好改进工作。
1.学位授权点认真研究《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附件2)以及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所依据的基本条件和人才培养质量标准,结合学科发展定位、人才培养目标、优势特色等情况制定本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指标体系(含评估标准)。评估指标体系(含评估标准)须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审核,作为学位授权点开展自评及建设工作的依据。
2.每年度1月份,学位授权点开展上一年度自我评估总结工作,收集整理基础数据资料及支撑材料,对照本学位授权点评估基本条件和人才培养质量标准,找出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下一步改进提升的措施,编写《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于2月底交研究生院,学校按照合格评估要求在指定平台公开发布。结合《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学校组织专家对各学位授权点年度建设质量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学位点建设经费投入、招生指标分配等的重要参考指标。
2022年3月和2025年3月底前,参评学位授权点须分两次填写《学位授权点基本状态信息表》,通过指定平台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本学位授权点截止上一年12月31日的基本状态信息。
(二)同行专家评估(2023年8月-2024年7月)
各学位授权点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学位授权点专家现场评估工作方案。方案包括现场评估时间安排、工作进度、评估专家遴选、现场评估材料准备等。工作方案经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实施。根据同行专家评估的要求和程序组织开展本学位授权点的专家评估工作。
(三)总结报告撰写及整改提升(2023年8月-2024年10月)
参评学位授权点全面总结自评工作,编写《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根据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结合评估专家意见,参评学位授权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改进提升方案,并提出未来一段时间的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和改进提升方案应于本学位授权点同行专家评估结束后一个月内制定完成并提交研究生院备案。
(四)评估结果公布(2024年12月前)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参评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材料和专家评估意见等进行审议,给出自我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对于“不合格”学位授权点给出限期整改或撤销学位授权点的处理意见。限期整改结束后,学校将组织专家再次进行评估并给出评估结果,评估不合格的撤销学位授权点。不参加自我评估的学位授权点,按评估“不合格”处理。
(五)材料报送(2025年3月前)
学校收集整理各学位授权点自评材料,并通过指定信息平台上传《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结果汇总表》、《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专家评议意见和改进建议、连续5年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周期内版本相同的年份只需提交一份)。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是对学校学位授权点建设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全面诊断,关系到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长远发展。相关学院(部)、学位授权点要高度重视合格评估工作,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要强化内涵建设,重在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真正做到以评促改、以评促建,避免评估走过场、形式化。
(二)细化分工,落实责任。相关学位授权点及所在学院(部)要认真学习合格评估有关文件,准确理解合格评估具体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案;学院主要负责同志和学位点带头人要切实负起责任,精心组织,将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合格评估工作要确保数据真实无误,重要成果无遗漏,按评估要求准备相关评估材料,并做好相关基础支撑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确保做到根据需要随时调取。
(三)加强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配合评估工作需要,协调解决数据填报的具体问题;分布不同学院(部)的学位授权点应密切配合,深入挖掘资源,确保评估数据完整准确。
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阶段,各学院(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学校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可适当调整评估时间安排。
山东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