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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大研字〔2021〕8号 |
山东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督导组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教育督导工作,充分发挥其在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活动、培养教师队伍、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学改革、加强过程性监督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教育督导制度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和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山东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督导组配合研究生院有组织地开展研究生教学、招生复试、论文开题报告、中期检查、论文预审及预答辩、论文答辩、实习实践等环节的检查、评价、调研、指导等工作。
第三条 研究生院负责教育督导组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联合或专题召开督导工作会议,及时掌握有关情况,研究、解决、协调督导工作。
第二章 教育督导员聘任
第四条 教育督导员一般从学校退休教师或在职教师中聘任,聘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每学期可根据工作需要做适当的调整。
第五条 教育督导员的聘任程序为:学院推荐、部门遴选、发文聘任。
第六条 教育督导员任职的基本条件为:
(一)热爱教育事业,熟悉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以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关心学校事业 发展。
(二)热心督导工作,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有丰富的研究生教学和管理工作经验,在校内有一定声誉和影响力。
(三)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坚持原则,能深入群众,沟通能力强。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督导活动,聘任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70 周岁。
第三章教育督导组工作职责
第七条教育督导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对研究生教学质量进行监督,包括课程教学内容、教学秩序、教学效果、考核等教学情况的检查评估。
对研究生招生复试、论文开题报告、中期检查、论文预审及预答辩、论文答辩、实习实践等关键环节的完成情况和完成质量进行检查。
检查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研究生教育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包括档案管理、成绩管理等日常工作。
开展研究生教育调查研究工作,对其中的重要问题,如重要学位课程质量评价、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等,进行专题研究并提供建议。
定期交流在检查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就研究生教育过程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开展讨论,并及时向研究生院和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反馈信息和意见。
每学期结束前,督导组应就本学期督导工作的执行情况、相关工作的改进措施和建议等,形成书面材料报分管校领导,并抄送研究生院。
完成研究生院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教育督导组工作制度
第八条 教育督导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学校教育督导工作设组长2名,分别负责千佛山校区和长清湖校区的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 组长负责主持各教育督导组的日常工作,包括召开会议、安排布置工作、汇总统计各类数据、总结教育督导工作等。
第九条教育督导组实行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学习各项教育方针政策以及学校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了解学校教学重点工作,追踪工作进度,汇集和讨论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积极探索教育督导工作的规律,创新督导工作,提高督导工作质量。
第十条 教育督导组实行督导材料归档制度,做到每项工作都有案可查,每个结论都有据可依。教育督导员在听课或参加其他教学活动时,要详细记录,并做出全面、公正、客观的评价, 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或建议;工作完成后,将相关材料交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存档,以备查阅。
第十一条教育督导组实行督导意见反馈制度。教育督导员听课后应及时与任课教师沟通和交流,并对任课教师教学情况进行评价,填写意见和建议,并跟踪持续改进情况。在检查、调研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将意见通过教学管理部门反馈给相关责任人,由相关责任人所在学院或部门调查取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书面提交教学管理部门,由研究生院审核确定处理结果,向教育督导组和相关学院或部门反馈最终处理结果,形成闭环。
第十二条 教育督导组实行年度工作总结制度。每年召开一次教育督导组全体会议,针对人才培养质量共性问题进行研讨, 并提出针对性改进意见,以促进学校研究生教育质量提升。
第五章教育督导工作保障机制
第十三条 研究生院要将教育督导员的工作津贴和相关工作经费分别纳入年度财务预算,由校财务处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研究生院应将教育督导工作列入议事日程,邀请教育督导组组长参与相关工作的研究,听取教育督导工作情况汇报。
第十五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联系教育督导员,为教育督导员开展督导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教育督导结果的应用,教育督导组形成的督导意见,将作为教师评优、职称评审、教育改革项目立项等的重要依据。
第 六 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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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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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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